社團法人臺中市身心障礙體育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中市身心障礙體育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chung Sports Federation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整合社會福利資源,提昇社會福利層次,擴大社會福利範圍,以推動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活動,重建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福利為宗旨。本會宣揚身心障礙者的社會福利照顧不止於基本生活與工作就業,更應加強重建其身心健康,增加與社會之互動。故本會藉由推動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增進健康、強化意志、超越障礙、感動社會,使身心障礙者具備完整全人之生命價值,並獲得社會大眾之平等待遇。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一、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運動活動與比賽事頃。
  2. 二、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運動學術研究與講座事頃。
  3. 三、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運動調查統計及編篡事項。
  4. 四、指導各種有關身心障礙者運動團體組織事項。
  5. 五、辦理各機關團體委託身心障礙者運動相關活動事項。
  6. 六、促進身心障礙者運動設備之改進及其他有關事項。
  7. 七、辦理邀請國外身心障礙者運動團體一般訪問性比賽及派遣本市身心障礙者項目選手出國訪問及參加一般比賽事項。
  8. ​八、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及其他福利事項
  9. 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運動之特殊任務。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1.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地)本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之身心障礙者團體、機關或學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團體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團體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經該會推薦五名代表參加本會,成為該團體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3.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個人,不符合上述兩項或自願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1.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2. 二、經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 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 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 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 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2.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7.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8.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頃。

第 十 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與監事名額分別給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團體會員代表過半之保障名額。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團體會員代表為優先,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舉票中。

第 十 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頃。
  2.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5. 五、聘免工作人員。
  6.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七、其他應執行事頃。

第 十 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 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二、審核年度決算。
  3.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五、其他應監察事頃。

第 十 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 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 十 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 十 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得置副秘書長一至二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秘書長報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 十 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擔任委員會委員者,需為本會會員,其「單項委員會籌備、成立簡則」、「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 十 四 條

本會應由理事會聘請創會陳有江理事長為創會理事長、前任理事長為輔導理事長、卸任理事長且非輔導理事長者為榮譽理事長,及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本職位為榮譽職,提供本會資源協助與工作建議分享,理事會議招開時邀請列席與會提供建議,會中無表決權。

第 二 十 五 條

本會設170一起動後援會,並訂定組織簡則,邀請各企業與善心人士加入,並提供相關支援支持,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 十 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 十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 十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4. 四、財產之處分。
  5. 五、團體之解散。
  6.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頃。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 十 九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 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 十 一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一、入 會 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 團體會員:每團體新台幣1000元。 贊助會員:新台幣500元。
  2.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人每年新台幣1,000元。 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2,500元,團體代表無需額外繳費,原以團體會員加入者則轉為個人會員。 贊助會員:每人、每年新台幣1,000元。 永久個人或贊助會員會費:個人或贊助會員一次繳納會費20000元,即成為永久個人或贊助會員,不必再繳會費。
  3. 三、會員捐款。
  4. 四、其他收入。
  5. 五、基金及其翠息。
  6. 六、委託收益。

第 三 十 二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 十 三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 十 四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 十 五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 十 六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 十 七 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八年三月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後訂立。
報經臺中市政府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府社行字第0980059961號函准予備查。
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報經臺中市政府九十八年十月七日府社行字第0980261072號函准予備查。
一O二年三月十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報經臺中市政府一O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市社團字第1020023651號函准予備查。
一0四年三月八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報經臺中市政府一O四年三月二十日中市社團字第1040030038號函准予備查。
一0六年三月四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報經臺中市政府一O六年三月七日中市社團字第1060024938號函准予備查。
一0六年八月十二日第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報經臺中市政府一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中市社團字第1060088035號函准予備查。
一0七年三月三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報經臺中市政府一O七年三月十四日中市社團字第107002864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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